老年人权益保护:新法带来福音

“赞成,151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票通过。

“全票通过,体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老龄工作的关心支持,同时也说明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是满意的。”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内司委内务室主任于建伟这样表示。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称新法)给老年人带来了哪些福音?

精神慰藉:分居子女应“常回家看看”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是新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这一内容被视作是“常回家看看”入法的体现。

2012年6月底草案初审时,这一条款曾引起争议。支持者认为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反对者则从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不同看法。

法律通过之后,老百姓有什么样的看法?2013年1月3日,家住北京、有3名子女不在身边的66岁老人吴女士向记者表示:“‘不探望’算是不孝顺吧,说是‘违法’太严重了。子女看不看父母全靠自觉,法律能有什么办法?”

上述疑问如何解决?新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在法律责任部分的第75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在于建伟看来,新法充分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是“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的体现。

该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等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制度突破:老年监护制度首入法

“规定老年人监护制度,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新闻发布会上,于建伟对新法将“老年监督制度”入法给予高度评价。

该制度主要体现在该法第26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这项制度如何落实?“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家庭法律制度一大创新,将有利于尊重、保障老年人特别是痴呆人群、行动不便老年人的生存权。”2013年1月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落实这一制度,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加强宣传,让人们更多地认识到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增加老年人福祉;健全问责机制,老年人亲友、社区自治组织以及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监护人诚信评价制度,对列入红名单者在晋升提拔任用时要优先考虑。

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能缺少政府监督

2013年元旦期间,福建省厦门市市民王先生向当地媒体的“两会热线”建议:希望政府鼓励民间投资养老机构,把费用降下来,让利于民。

王先生的建议,在新法中有明确规定。依据该法第39条,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我国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现状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78亿。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2033年将突破4亿。与此同时,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在鼓励民间投资养老机构的同时,要注意对养老机构的规范和监督管理。新法规定:设立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有名称、住所和章程、相应资金;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终止时对入住的老年人没有给予妥善安置,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法律委表示,新法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应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该法还要求,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社会保障:失能老人将获护理补贴

吴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将来“老得不能动”之后的生活表示忧虑:“城里的子女要上班,照顾不上;农村的子女也要忙着打工赚钱,咋能照顾老人呢?”

吴女士的担心,也有事实根据的。据悉,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人将近1亿。所谓“失能老人”,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即为“轻度失能”。

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新法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在社会救助方面,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地方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在社会福利方面,新法要求国家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这对于我国的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老人来说也是一大福音。

此外,新法还在优待老年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原则;丰富了现行法有关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优待老人的内容;概括规定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即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同时规定了政府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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